沪公积金(2009)75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继续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四、上述一、二、三项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对于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受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确认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或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予以认定;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该笔组合贷款受理商业银行的认定标准确定。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0日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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